贵州仁怀市,2020年冬天,顾某的妻子身患肝硬化疾病,听人说红豆杉可以治疗该病,于是经人介绍,顾某来到仁怀市某镇的山林内,将一颗野生红豆杉(直径约22厘米)的树皮刮掉,带回去给妻子治病。

不料,当地群众举报至仁怀市公安局,顾某被查获。经鉴定,被毁坏的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I级保护树种;树干从根径至树高2.1米的区间范围内的树皮已被毁坏,影响了树木的营养输送及正常生长。经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初步认定该棵红豆杉已经死亡。

后来顾某被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提起公诉。

#醒客说法#

红豆杉是我国的特有树种,1994年红豆杉被中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被称为“植物大熊猫”。

据百度百科介绍,红豆杉的药用价值主要是它的提取物——次生代谢衍生物——紫杉醇,对部分癌症具有治疗效果,于是,红豆杉开始拥有另一个称号——“抗癌神树”。

也就是因为其药用价值,红豆杉遭遇了一次又一次的盗伐劫难。本案中,被告人顾某也是听信他人传言,因此铤而走险,为妻子奋不顾身。

1、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哪些属于“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根据两高在2020年的最新批复,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其实,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下面列举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植物,供大家参考:

银杏、翠柏、罗汉松、水杉、红豆杉、

白豆杉、雪白睡莲、马蹄香、云南肉豆蔻、

楠木、郁金香属(所有种)、石斛属(所有种)、

海南豆蔻、宽丝豆蔻、香蒲科(无柱黑三棱),

短芒芨芨草、稻属(所有种)、八角莲属(所有种)

莲、广东蔷薇、亮叶月季、玫瑰、贵州山核桃、

野黄瓜、龙眼、野生荔枝、红椿、金毛狗蕨、

梧桐属(所有种,梧桐除外)、土沉香、云南沉香、

金荞麦、杜鹃红山茶、兴安杜鹃、巴戟天、水曲柳、

肉苁蓉、雪莲、发菜、虫草(冬虫夏草)、兰属(所有种,兔耳兰除外)

3、人工培育的植物,能够砍伐吗?

有些读者看到“玫瑰、金荞麦、稻”都名列其中的时候,容易产生一个错觉,是不是玫瑰都不能摘了?稻子都不能割了?

其实不是的,《名录》所保护的对象仅指《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定义的野生植物,具体是:

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因此,人工培育的植物,除了古树名木之外,都不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砍伐植物,尤其是树木。因为还有“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在约束着我们。这里的“林木”,则并不要求是国家重点的级别了,因为保护的是整体的森林资源。

4、如何看待举报一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所以,本案中的举报行为,完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回到本案中,虽然环剥了红豆杉树皮,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我们依然能够看到顾某对妻子深沉的关爱。法虽不容情,但人念情。检察院在考虑顾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其实也是一种人之情的体现。

大家如何看待本案及上面相关法律问题呢?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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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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